發布日期:2022-05-01 14:51:05
委托境內外部機構及個人研發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總局2015年第97號公告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提示1】委托外部單位和個人,包括委托境外單位進行研究開發的,只有雙方存在關聯關系,受托方才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發費用明細。提供研發支出明細情況的目的是為了判斷關聯方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因此,委托關聯方和委托非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其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歸集口徑仍然一致。
【提示2】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為受托方實際發生的費用情況。比如,A公司(制造業企業)2021年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公司一次性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用于研發的款項。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21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100%=80萬元,B企業應向A公司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