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沒有取得發票,可以扣除嗎?
一、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否則需在進行相關的納稅調整,填寫對應項目的調整表。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二、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相關憑證的,除發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