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22 10:41:53
利用核定征收降低稅負的涉稅風險及其對策
(一)利用核定征收降低稅負的涉稅風險
自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布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對利用“稅收洼地”和關聯交易等逃避稅行為,加強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大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以來,各地開始逐步清理相應的“稅收洼地”,要求采用核定征收的企業轉變為查賬征收。因此,核定征收的范圍在日漸收緊,對核定征收企業的監管也在日漸加強。
利用核定征收降低企業稅負,可能存在如下風險:
1、轉換收入性質構成偷稅。主要體現在高凈值人群、網絡文娛行業上,利用稅收洼地的相關政策,設立多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虛構業務,把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等之類的應納稅收入,轉換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通過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核定征收,使最終的稅負顯著下降。目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一律改為查賬征收,體現了稅務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監管力度。
2、虛假申報、拒不申報的偷稅風險。核定征收的企業也需要進行納稅申報。如果企業為了取得或者保有核定征收的資格,隱匿收入、設置“兩套賬”,甚至故意毀壞賬簿、記賬憑證等,則可能構成偷稅乃至于逃稅犯罪。
3、核定征收與虛開風險。由于核定征收的企業的賬簿不完全,無需嚴格將其票據入賬,出現了一些位于稅收洼地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企業為下游企業虛開發票,由于其核定應納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所得稅稅負較低。
(二)企業應加強涉稅合規與稽查應對
在目前我國稅收監管日漸加強的大趨勢下,取消核定征收、加強查賬征收是改革的趨勢之一。利用核定征收降低企業的稅負具有極高的涉稅風險。本文認為,企業應當做好內部管理與合規工作,建立良好的賬簿、妥善保管票據、進行真實的納稅申報,才能避免陷入到偷稅、虛開等違法犯罪的風險之中。如在涉稅問題上存在疑惑,主動和稅務機關、專業人士溝通并尋求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