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22 10:47:56
之前有朋友咨詢我單位購買了飲用水,是否需要根據發票繳納印花稅?發票是否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
答:所謂合同應當注明雙方的名稱、價格以及權利義務等,如果沒有,則不應當視為合同。
對此回答,有人大大的鄙視,認為沒有出處。
那么追根究底,什么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應納稅憑證包括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明確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并且通過相關文件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比如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明確需要繳納印花稅。但現實中哪些單據應繳納印花稅?征納雙方存在很大的爭議,比如商超的小票、送貨單、提貨單等。
民法典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可以認為送貨單、提貨單、商超的小票不屬于書面合同。
時代總是在進步,即將執行的《印花稅法》中沒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規定,僅從印花稅法的規定來看,不應再包含合同性質的憑證。對于上面提到的單據是否屬于印花稅的應稅憑證的書面合同,納稅人應按民法典、印花稅等法律及印花稅的相關文件規定,由企業自行判斷。但也有人認為,在現有印花稅相關文件依然有效以及稅制平移的情形下,應稅憑證合同似乎仍應包含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需要后續文件予以明確,減少爭議。
寫在最后的結論,本編認為印花稅法既然已經頒布,按照依法征稅的原則,無需再糾結,參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判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