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23 19:55:05
《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的“已繳納企業所得稅(收付實現制)”應如何填報?
答:應填報跨國企業集團在某一國家(地區)所有成員實體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總額,包括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從其他企業收取的款項在其他國家(地區)已代扣代繳的預提所得稅、自行補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由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的企業所得稅補征稅款等。
例如:跨國企業集團A中位于X國的B企業在某一年度在X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從C企業收取的款項在其所屬Y國已代扣代繳的預提所得稅100萬元,自行補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100萬元,被稅務機關查補企業所得稅稅款100萬元,則計算X國“已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包含上述400萬元的實際繳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