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6:11:48
企業無償借款給個人
1.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無償借款給個人,應視同銷售,按照同期貸款服務利率繳納增值稅,按照貸款服務適用稅率6%(征收率3%,疫情期間免稅或者1%)。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個別地方存在爭議,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3、個人所得稅
(1)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個人股東——有個稅風險(同時滿足兩個條件:①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②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
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
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2)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企業員工個人—有個稅風險(同時滿足兩個條件:①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企業其他人員)
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