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5:22:08
暫估入賬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列支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相關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均以增值稅發票作為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未取得發票,對于暫估入賬成本來說,則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