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6:16:21
房地產行業在成本核算環節是否同樣適用暫估方式入賬?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計稅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并將其區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同時還應按規定對在有關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進行計量與確認。(二)對應計入成本對象中的各項實際支出、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合理的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規定將其合理的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