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5:38:13
承擔對方單位的差旅費及其他費用,增值稅的處理
第一種情形:接受外單位有償服務,合同約定了差旅費等由本單位承擔或報銷。
例如:為負責本公司審計的事務所人員報銷差旅費。
財稅〔2016〕36 號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結論:此情形下的差旅費報銷應屬于提供服務單位的在價外費用,應并入收入繳納增值稅,對于接受服務的單位則可以作為費用稅前扣除。
第二種情形: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為業務關系人員報銷的差旅費開支。
結論:此類情形下的差旅費報銷應計入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標準限額內扣除,增值稅符合規定的可以抵扣進項。
不符合二類情形的報銷外單位人員的差旅費,不是本單位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