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6:05:20
以前年度未申報的資產損失還能申報嗎?
是可以的,如果企業有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申報扣除。
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如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上述多繳企業所得稅的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例如,某企業2018年清產核資發現50萬元的資產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已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
由于操作人員失誤,2018年度所得稅匯繳結束時仍未申報損失扣除,到了2019年6月30日才發現并向稅務機關說明,且對該筆資產損失進行申報。
該企業2018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50萬元后為-10萬元(40-50),實際上2018年多繳了稅款。這時,企業2018年多繳的10萬元稅款不能退稅,但可以向以后年度(5年內)遞延抵扣。
友情提示:
一 只有財務會計上已經確認了資產損失,才能申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二 只有實際資產損失才可以追補扣除,且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定資產損失,只能在申報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補扣除問題。
三 只有四種特殊情況,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追溯期: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的資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