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0-02 10:30:29
在建項目的招待費等費用如何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第九條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602 管理費用”第一條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
(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薪酬、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在建項目的招待費不是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不得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可以作為企業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記入“管理費用”科目,可歸屬于在建工程的、且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辦公費用,可以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