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3-01 11:43:1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執行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1號)規定,對于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辦理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月份”誤選為“2018年9月”,導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