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22 10:44:55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是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農村收購農副產品的等,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同時,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只要該納稅年度終了前(即當年12月31日)歸還了借款的,也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務中,因為個人股東分紅會涉及20%的個人所得稅,有些企業實現的利潤長期不分紅,而采取股東借款形式而達到間接分紅不繳個稅目的,為了堵漏這個漏洞,對個人股東借款長期不還視同分紅。所以,對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防止某些人利用借款的形式,達到非法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那么,股東借款后期歸還了是不是可以申請退稅呢?目前,總局沒有退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但在有的地方明確是可以退稅的。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秦皇島市局個人投資者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請示的批復》(冀地稅函[2013]68號)規定:個人投資者歸還從其投資企業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經按照“利息、股息、紅利”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或在以后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中抵扣。